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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边界在哪里?
教育惩戒不等于允许体罚
“家长同意”不是体罚挡箭牌
教育惩戒必须把握好尺度
教育惩戒当有力度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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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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