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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边界在哪里?
教育惩戒不等于允许体罚
“家长同意”不是体罚挡箭牌
教育惩戒必须把握好尺度
教育惩戒当有力度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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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必须把握好尺度
■关东客
教育惩戒和体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教育惩戒权有法律层面的支持,而体罚不但违反,而且被认为缺乏人性。广东阳江龙源实验学校“鞭罚”“罚站思过”的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惩戒,而是一种变相的体罚。
法律的确赋予了学校和教师教育惩戒权。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不服从管教、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的学生实施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但从龙源实验学校的做法看,不管是“鞭罚”,还是“罚站”都带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可能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与现代教育倡导的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的理念背道而驰。即便学校声称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这种可能造成身体疼痛和心理创伤的惩罚方式也绝不能被轻易采用。
另外,以签字同意作为就读的前提条件,这种做法也值得商榷。虽然学校表示并非硬性要求,但这种暗示性的规定难免会给家长和学生带来压力。家长出于为孩子争取入学机会的考虑,往往会被迫签字,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同意。这不仅剥夺了家长和学生自主选择的权利,也让教育惩戒的推行变了味。
教育惩戒是学校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规校纪的有效手段。但现实而言,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并不顺利。不少学校和老师怕因为惩戒学生引起家长不满,瞻前顾后,让教育惩戒权变成了“纸面权利”。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把教育惩戒权扩大化。龙源实验学校的“鞭罚”和“罚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客观而言,不管是不敢用教育惩戒权,还是滥用教育惩戒权,其实都是对教育惩戒权的误读,都是错误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所以教育惩戒应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不能走向极端变成体罚。因此,在落实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必须把握好尺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确保惩戒行为不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另一方面,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惩戒成为帮助学生成长的手段,而非教师发泄情绪或树立权威的工具。同时,学校和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商讨适合学生的教育方式,而不是通过单方面的规定来强制推行。
适当的惩戒可以帮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纠正不良行为。但惩戒绝不是简单的体罚,而应该是一种教育手段,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方式方法。例如,可以采用批评教育、写检讨书、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既能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又不至于对其身心造成伤害。只有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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