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发布日期:
教育惩戒当有力度有温度
  ■丁慎毅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但是,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仅是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方面,对学生犯错的教育,还有多种方式。比如预防,可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学生少犯错或不犯错。至于学生犯错后的惩戒,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除可以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以外,还可以对犯错学生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也就是说,对于学生犯错,教育惩戒不是第一选择。根据《就读龙源实验学校须知》第七条要求,对犯错误的学生,该校将适当使用“鞭罚”和“罚站思过”两种惩戒方式,备注称,“鞭罚”主要是打手掌,一次不超过10下,“罚站思过”不超过2小时。在这里,打手掌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罚站每次不超过两小时,也明显超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所规定的一堂课教学时间,同样有变相体罚的嫌疑。对此,不能说只要家长在校规上签字了就不算违法。
  不少学校的教育惩戒,往往是基于教育的功利化倾向,像学生不认真听讲就罚站。学校提供给学生的不应该是擂台,而应是一个成长的大平台。如果学校只提供擂台,惩戒就可能是第一选择。如果学校提供的是平台,让学生在多维度中发现自己的闪光点则是第一选择。倡导“五育并举”,就是要打破“非黑即白”的价值判断,摒弃偏见的“有用论”固化思维,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发现兴趣、明确目标。毕竟学校不仅仅是教学场所,更是生活、成长、探索的空间,现代学校的“现代性”,不能只停留在有章程、有课程、有组织、有评价等方面,更应体现在开阔的视野、包容的胸怀和深厚的人文底蕴上。
  教师应敢于坚守育人初心,通过创新教学方式、加强沟通、深化家校合作等方式,来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如果一定要惩戒,也要在其他方式效果不彰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科学的惩戒方式,明确它的边界在哪里,力度有多大,效果是不是最好,让惩戒有力度也有温度。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