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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边界在哪里?
教育惩戒不等于允许体罚
“家长同意”不是体罚挡箭牌
教育惩戒必须把握好尺度
教育惩戒当有力度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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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不等于允许体罚
■张立美
不可否认,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教育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赋予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利,去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重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从教育角度说,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教师予以惩戒,并进行纠正和引导,是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教育手段,是教师履职尽责的义务。
从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来讲,也应当让教师勇于拿起戒尺,敢于管教学生,及时理直气壮地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说“不”,帮助学生改正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如果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如履薄冰、束手束脚,甚至对学生的错误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学生不良行为得不到纠正,最终将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和成才。
然而,学校管理者和广大教师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惩戒有边界,教育惩戒不等于允许体罚,学校和教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教育惩戒的边界,这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可逾越的底线原则,也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学校强迫家长和学生签字同意老师可以使用“鞭罚”的方式惩戒犯错的学生,实质上念歪了教育惩戒权的好经,逾越了教育惩戒的边界,让属于正常管教手段的教育惩戒沦为体罚学生行为,很不可取。
实际上,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教育惩戒权,教师对犯错的学生行使教育惩戒权可以采取何种惩戒方式,《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都有详细的具体规定,学校在惩戒学生时不必也不该强行加戏。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可见,即便家长和学生签署了同意书,也成不了老师“鞭罚”学生的通行证,更不是老师体罚学生的“免责金牌”。如果老师真的按照学校要求对犯错学生进行“鞭罚”,就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违背了师德规范要求,应当受到相应处分。当事学校管理者需要尽快补上依法治校这一课,认真组织学校老师学习教育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废除、修改“鞭罚”学生等违法违规的校规,在法规许可范围内细化惩戒学生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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