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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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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7月31日,《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数字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我省作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2023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
《条例》的制定,正当其时,对促进我省数据流通交易,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保障数据安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八章四十条,重点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授权使用、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培育、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税务、科技、网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对数据交易场所职责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明确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省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应当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
《条例》还就加强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两主体”和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保护,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坚守安全底线,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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