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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 新修订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7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的更新,《条例》部分规定与民法典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予以规范。为确保法治统一,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的立法需要,总结固化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成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了此次《条例》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主要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及相关配置、业主及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物业使用维护、法律责任等作了新的规定,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并引导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增加。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业委会成立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规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占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自首套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业主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同时,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是否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经核实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
  新修订的《条例》还作出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条例》《条例》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中增加了“电子投票系统”,让无法亲临会场的业主更加便捷高效的行使权力。同时健全业主委员会的治理结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权利义务,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则、业主共有部分经营及收益的管理、紧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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