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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州省慈善条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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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贵州省慈善条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任莉)7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贵州省慈善条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贵州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我省实际,新修订的《条例》作出规定,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贵州慈善周”,集中开展慈善活动和文化宣传等。省设立“贵州慈善奖”,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
新修订的《条例》对慈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明确,如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管理费用、募捐起止时间等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定向募捐项目剩余财产管理、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应当适时反馈捐赠人。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定向募捐。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方式、合作开展公开募活动、个人求助、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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