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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 邓应琴)在第三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贵定县人民法院在近日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针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告田某乙与被告田某甲系父子关系。2013年7月3日,原告母亲梁某某与被告田某甲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田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田某乙完成学业为止,协议签订后田某甲仅支付原告田某乙抚养费2.7万元。
贵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在与梁某某离婚时,已约定原告由梁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1000元至原告田某乙完成学业为止,被告应按协议支付前述费用。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田某乙截至2023年12月的抚养费。
秉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承办法官依法判决后,又向被告田某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田某甲按照法院判决及时足额支付田某乙的抚养费,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多关注田某乙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教育,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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