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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成:精准适用法律 维护公平正义

  ■ 记者 龙立琼
  “办了很多案件后,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更深刻了。”回想起办理的大量审判执行案件,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永成对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深有感触。
  2004年7月,张永成怀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进入省高院工作,至今,他已在刑庭、研究室、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等岗位履职,并成长为一名法律实务的行家里手。
  “抢走借条是否构成抢劫罪?”——在他刚参加工作后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中,张永成便以严谨、专业的职业素养破解了这道法律适用难题。2004年2月至2005年4月,张某甲分三次向钟某夫妇借款18.5万元,约定了月息,并写下借条,将房产证用作抵押。之后,张某甲每月如期还息。2005年6月9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因无力还债,便携带铁锤到某药店分别击打店主张某乙和钟某夫妇的头部,随后拿着借条和房产证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和张某乙伤情均属重伤。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张某乙医疗费、误工费等。
  张某甲以“没有抢劫犯意、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查实案件事实后,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张永成厘清了本案的两个司法实践争议,即“借条是否属于抢劫犯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范围?”“行为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如何看待这两个争议关系着对张某甲的定罪与量刑。
  针对第一个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借条既非现金或者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也不属于有价证券,不能将之列入抢劫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范围,张永成则认为:“借条是一种证明债权的凭证,失去借条,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将失去债权,在民事上无法追责。本案行为人抢劫借条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针对第二个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居住的是药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宿舍,行为人进入药房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张永成则认为:“被害人所在的药房既用于商用的店铺,同时也是自己生活、居住的地方,行为人在凌晨1点进入被害人居住的药店抢劫,这与进入一般的居民宿舍抢劫性质相同,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部分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判决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抢劫权利凭证构成抢劫罪”这一理念在审判实务中形成了共识,这起案件最终入选2006年第四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0年4月,张永成到省高院执行局工作,当时正值全省执行战线“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进程中,“执行是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审判执行是一体的,如果公正的裁判得不到执行,那群众的真金白银就没有兑现,公平正义就没有兑现。”张永成一针见血,并为之寻求对症之药。
  在省高院党组领导下,从2020年至今,张永成参与统筹开展了“黔山雷暴”专项执行行动、“贵在执行”专项执行行动、“严格管理 规范执行 提升质量”活动,深化执源治理,将“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同时,他经常带队到中基层法院调研,努力为中基层法院解疑答惑。
  近五年来,张永成撰写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贵州法院执行案件长期未结专题调研报告》《裁判文书如何说理》等审判实务论文及书籍,并多次参加《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相关问题研究》等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其中,《新时代审判监督功能研究》获一等奖。参与制定了《全省法院重大决策和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员额法官确定暂行办法(试行)》等文件,组织完成了《人民法院组织机构改革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职能定位问题的调研报告》等报告,有力指导了全省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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