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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 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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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罪认罚后又上诉? 加刑!
本报讯(通讯员 罗恩艳 卢琴)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王某甲、王某乙危险驾驶两案,经二审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改判加刑。此前,两被告被判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后提出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据介绍,今年4月,均有酒驾前科的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因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被查获。鉴于两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的量刑建议,并告知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两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步录音录像。据此,量刑建议获采纳,一审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
收到宣判后,两被告人却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证据的情况下,又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改判适用缓刑。
“接到上诉状后,一审承办人再次与两被告人释法说理,反复向两被告人说明量刑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后果,但两被告人仍坚持上诉。”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两被告人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利用“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恶意提出上诉,其动机不纯,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的条件,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
“两被告人均有酒驾前科,不知悔改,遇公安机关查缉时逃跑,情节恶劣,且认罪认罚后反悔,一审判决对两被告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属量刑畸轻,依法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并提出量刑建议。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法改判两被告拘役四个月。
两案的成功办理为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用意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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