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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12月1日起禁用“生鲜灯”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袁青青 记者 张光平)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规定也意味着生鲜灯的时代即将落幕。11月20日,记者就“生鲜灯”禁用事宜展开采访。
  记者同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城区两陆路农贸市场,看到一些店铺悬挂着可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红色鲜艳灯罩,为所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美颜”。
  “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
  “我们也听说了‘生鲜灯’将禁用的消息,大家都不再使用的话,我们也没有意见,很公平的事情,我们也会遵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换上符合规定的灯具。”水果摊主陈某表示。
  “‘生鲜灯’禁用,我很支持。这个灯本身就很具有欺骗性,在市场看见的和拿到家看见的差异性很大,很难分辨商品的真实情况,每次买完菜回家发现不新鲜,心里面就很不舒服。”市民张女士向记者讲述她的购物感受。
  据了解,为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尽快普及规定,安顺市市场监管局采取线下走访告知的方式进行宣告,并于今年7月和11月,分别通过该局市场主体“直通车”平台发布了告知书,在11月专门制作短视频进行宣传,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点赞。
  “我们将在《办法》施行前,对全市各大农贸市场是否更换灯具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保障广大市民权益。”安顺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科长李晶晶说,消费者在《办法》施行后,发现有使用“生鲜灯”等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的行为,可通过直接市场主体“直通车”平台留言或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据悉,12月1日《办法》施行后,安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照明灯具规定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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