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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开设赌场 11名被告人被判刑
■通讯员 张海英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对3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件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1年7月、2022年1月,被告人陈某等人在“闲多多”APP创建赌博群,陈某为群主,兰某、王某、韦某为管理员。由群主、管理员邀请赌客进群,在“闲来贵州麻将”APP中创建房间赌博,向赢得20分以上的赌客抽取5元钱房费,在赌博群中结算赌资,所得房费除去购买房卡的费用后由群主和管理员平分。经查明,4人共收取房费30730元。案发后4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兰某、韦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4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两年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至5000元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何某、李某、范某在“小闲闲”APP上创建赌博群,由罗某担任群主,何某、李某、范某担任管理员,共同邀约赌徒进群,并采取分班制对该群进行管理。群内成员在“闲来贵州麻将”APP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以5元为1分,超过15分抽取5元房费,并在赌博群中结算赌资,4名被告人共同对抽取的房费进行分配。经查明,4人共抽取房费47920元。案发后,罗某、何某各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李某、范某各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何某、李某、范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4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五年至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何某、陈某商量在“闲多多”APP创建群聊邀约赌客打麻将赌博,利用“闲来贵州麻将”APP创建俱乐部给赌客打麻将,赌客在赌博群内结算赌资及支付房费,并向赢15分至20分的赌客收取2至5元不等的房费,3名被告人共同对抽取的房费平均分配。经查明,3人共抽取房费29588元。案发后,陈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831元;罗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878.5元;何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3000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何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赌博,3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两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小赌不怡情,大赌更伤身。无论何种赌博,“十赌九输”是不变的规律,切勿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及参赌,远离赌博,珍爱家庭,争做文明守法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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