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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
■通讯员 李聃奈
  【案情回顾】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贵州黔南科技学院部分学生参加旁听。
  某天中午,廖某在浙江务工期间认识的一个“跑分”的人告诉廖某:“只需要将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交给我操作走流水,两三个小时就可获得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报酬”。这条“致富路”让廖某心动不已,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转账洗钱、“跑分”取现,涉及流水金额共105000元。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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