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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在建铁路设备 4人获刑罚
■通讯员 彭文刚
  【案情回顾】一盗窃团伙多次盗窃在建铁路的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售卖,收购者明知是盗窃物仍然多次收购,最终4人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平与周某珍、罗某多次到瓮马铁路瓮安建设段盗窃钢槽、爬模等设备零件,并将盗窃物拉到黄某禄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售卖,黄某禄明知三人售卖的钢槽、爬模等物品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970元。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周某珍、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赵某平、周某珍、罗某三年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6000元至3000元罚金;判处黄某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盗窃在建铁路设施,不仅会影响建设进度,还会造成安全隐患。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以盗窃发家致富,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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