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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合伙盗窃 双双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文向梅 杨梅)10月26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茂、林某华涉嫌盗窃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宣判,林某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林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茂伙同堂兄林某华在瓮安县14家汽车租赁部租赁汽车32辆,用廉价的三元催化器将所租赁车辆的三元催化器拆卸后更换,并将所换三元催化器售卖获利53900元,二人扣除廉价三元催化器成本后平分利益。经鉴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130745元。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茂、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行为。瓮安县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三元催化器是安装在汽车排气系统中最重要的机外净化装置,它可将汽车尾气排出的有害气体通过氧化和还原作用转变为无害气体。盗窃汽车三元催化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会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检察官提醒广大租车朋友,对出租车辆的贵重部件可采取加强防盗装置的方式增加被盗难度,同时对客户返还的车辆及时进行检查,避免车辆部件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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