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警对车辆设备进行“活封”。 ■记者 张斌
【案情回顾】“我们在执行某贸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和车辆采取‘活封’执行措施,取得理想效果。”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石玉告诉记者,法院用此方式执行,既保障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从2021年5月起,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向某贸易公司购买砂石等原材料生产混凝土。双方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砂石购销合同》,后经双方多次对账,确认结算款共计510万余元。该混凝土公司支付了88万余元,尚欠420万余元未支付。
2022年9月26日,该贸易公司将该混凝土公司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混凝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该贸易公司货款42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因该混凝土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的确定义务支付履行,该贸易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制作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被他案冻结在前,该案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实际仅冻结到100余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14辆车已在保全中予以手续上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正在生产经营,要求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及车辆进行现场查封。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后,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车辆和生产设备采取“活封”,以便被执行人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应收账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这一方案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并表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同时,法院责令该混凝土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和对外债权情况等,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数十家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款项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筹集到一部分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
申请执行人在第一期执行款30万元到位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解除对部分公司的协助执行,由被执行人自行催收款项后支付至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其他未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不再继续送达,以便被执行人更快速地收到第三方欠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
由此案可见,法院不是机械地按照法律文书执行,而是善意文明执行。经过法官人性化执法,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结案。这样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因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停工甚至破产倒闭,达到双赢的目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