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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失信宽限期助力被执行企业履行裁判文书
■记者 付松 龙立琼 见习记者 张婷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赤水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代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某传媒公司委托某纸业公司为其生产生活用纸,并对价格、规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运输及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此后,某纸业公司根据某传媒公司的需求进行生产,对每次出货的货物数量、单价等内容制作了销售单,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
  同时,某纸业公司代办货物运输,通过第三方将货物发送给传媒公司,运输费用由传媒公司支付,并陆续向某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2022年3月22日,因传媒公司未支付16万余元的成品货款以及10万余元的定制产品货款,某纸业公司向传媒公司发送《客户对账函》,要求其对未付款复核账目,但传媒公司以该纸业公司生产质量有瑕疵一直未支付款项,对已生产的成品也未接收。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纸业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至赤水市人民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决传媒公司支付成品货款及定制产品货款共计264940.84元、违约金8126元。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9月27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传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了近10万元的支付义务,此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给纸业公司。
  2023年7月,纸业公司向赤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其账户上仅有几十元。
  执行法官在向传媒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告知负责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举对公司经营会产生不利影响,希望其想办法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
  传媒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因未收到第三方经营款项,才未执行裁判文书。考虑到传媒公司现实经营困难,赤水市人民法院法官将还款期限由三天宽限到七天。
  传媒公司经过筹措后,将未执行的近17万元执行款主动汇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从提出执行申请到拿到执行款,不到一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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