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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 男子再次醉驾遭重罚
  本报讯(通讯员 沈卿杨)近日,由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犯危险驾驶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曾被行政处罚1次,判处刑罚2次。刑满释放后,梁某某不但不思悔改,还继续喝酒开车。
  今年5月21日晚,梁某某与朋友喝酒之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2mg/100ml,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梁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侦办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检察机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向梁某某开展释理说法工作,再次告知其醉驾上路的危害及法律后果。通过检察官的讲解,梁某某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表示以后一定引以为戒,再也不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了。
  7月3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在法院开庭审理。8月23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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