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入户开展法律宣传。 编者按
近期,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紧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盗窃犯罪,采取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教育宣传等多种举措,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全面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工作。
见财起意 女子“顺手牵羊”被抓
本报讯(通讯员 曾明俊)“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贪“小便宜”顺手牵羊,悔之晚矣。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9日晚,苏某某与陈某某、陆某某乘坐罗某某的车到望谟县一乡镇玩耍,期间,苏某某口渴在车上找水喝时,无意发现罗某某车辆副驾驶储物箱内有现金。次日凌晨,罗某某载苏某某、陈某某、陆某某返回望谟县城途中,苏某某、罗某某、陆某某几人下车摘李子后,苏某某最先回到车中,将罗某某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的9458元现金盗走。罗某某回到住处发现车内现金被盗后报警。
经过调查,办案民警锁定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一个酒店将苏某某抓获,苏某某到案后供认不讳。
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一时兴起做出违法行为,让自己追悔莫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财物,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财物被盗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多次偷盗摩托车 男子终落法网
本报讯(通讯员 曾明俊)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的杨某甲批准逮捕。
2022年8月,杨某甲伙同陆某某、杨某乙在望谟县城安置点处,先后2次盗窃他人停放在安置点楼下的摩托车。2022年9月,杨某甲被望谟县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2022年11月,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甲又伙同岑某某、罗某某盗窃他人摩托车后外逃。经审查,杨某甲先后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7000余元。
“因为偷盗侥幸逃过,以为就可以罔顾法律,迟早都要受到惩罚的。”承办检察官说,为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将依法惩处盗窃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以防被盗遭受损失。
入室盗窃未遂 检察官:构成犯罪
本报讯(通讯员 罗跃鑫)“我只是在我朋友家逛了一下,什么都没有做,应该不算违法吧?”姚某某在面对检察官的第一次被讯问时辩解道。
2022年7月的一天,姚某某途经朋友杨某某家时,发现杨某某家中房门紧闭,误以为杨某某家中无人。仗着对杨某某家中熟悉,姚某某突生贪念,于是偷偷潜入杨某某家中准备行窃。结果,姚某某刚从窗户翻入客厅,就被在家休息的杨某某的妻子秦某某发现,在秦某某的大声叱问下,姚某某落荒而逃。
今年7月,姚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官提讯时,姚某某仍在辩解其没有盗窃到财物,所以才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姚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望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姚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该案中,是否如姚某某所说的,入户没有偷盗成功就不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入户盗窃的行为,就达到了入罪标准,而无需被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姚某某虽未盗窃成功,但其是以盗窃为目的,实施了进入杨某某住宅的行为,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定义,故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入户盗窃、非法入侵住宅等类似犯罪,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心存侥幸,以为只要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就不算犯罪,这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也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上述案例中,等待姚某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冰冷的“铁笼”。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想受到法律惩治的最好方法就是从思想上杜绝违法犯罪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