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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提供虚假证据 法院处以3000元罚款
■ 通讯员 吴庭发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法院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2022年5月,瓮安县某公司职员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损,张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该公司负责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周某向法院提交了产生替代性交通费用的收条、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记录等材料。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其主张赔偿金额与可能产生的费用相差较大,故法官多次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某仍坚称其所作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为真实的。经法官当庭调查核实,周某所提交证据及所作陈述均为伪证。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视法律于不顾,串通他人作虚假陈述,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了法院案件审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瓮安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自身权益,想打赢官司,本无可厚非,但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法庭上心存侥幸、耍小聪明、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那可万万使不得。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罚单,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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