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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法院集中审理宣判3起盗窃案
■ 通讯员 唐璐琦 记者 罗翔
8月1日至3日,龙里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宣判3起盗窃案件,分别对周某龙、王某、马某佳3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见财起意触犯刑法
“当时我见财起意,控制不住……”
今年4月4日凌晨,周某龙来到龙里县谷脚镇某宿舍,看到被害人熟睡,遂将被害人一部苹果手机盗走。
同日早晨,周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周某龙说道:“当时被害人睡着了,我看到了手机,见财起意,控制不住,就拿走了。”
被抓获后,周某龙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8月1日,该起盗窃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某龙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周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入室盗窃被判刑
2022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王某伙同他人,进入龙里县某社区被害人家,窃得两部手机。被被害人发现后追赶,王某被被害人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讯问阶段,王某表示自己只是放哨的。被问及是谁提议去盗窃时,王某表示是自己提出的。
被抓获后,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今年8月3日,该起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盗窃电瓶车被严惩
今年5月3日20时许,马某佳在龙里县某小区负一楼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电瓶车、陆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后马某佳将所盗得的两辆电瓶车以每辆26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得款520元。
8月3日,该起案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马某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马家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某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违法所得5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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