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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本报讯(通讯员 潘德贵 记者 罗翔)8月3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2年5月初,被告人徐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阿斌、阿龙,在2022年5月13日至5月21日期间,徐某某明知阿斌、阿龙用银行卡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以及手机提供给他人进行转账,徐某某共获利4500元。经查实,2022年5月13日至5月21日期间,徐某某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进账60万余元,关联5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21万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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