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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 8人受到法律制裁
  本报讯(通讯员 赛珊 记者 罗翔)近年来,有关买卖银行卡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洗钱。8月4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
  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潘某江、雷某进共谋寻找卡头、卡主使用银行卡帮助转账洗钱并提成获利,潘某江先后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泽、赵某帅,让2人拿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拿银行卡帮助转账洗钱,然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返点提成或介绍费。张某泽、赵某帅分别联系了被告人朱某亮、石某磊、向某明、赵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朱某亮又联系向某吉。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潘某进等人在平塘、独山使用银行卡实施转账、取现、回钱等洗钱犯罪活动,转账洗钱总计70余万元,几人非法获利500元至26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江、雷某进、张某泽、赵某帅、朱某亮、向某吉、向某明、石某磊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上游犯罪人员实施犯罪所得收入,为获取不当利益,仍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或联系卡主提供银行卡,以操作转账、取现、回款等方式为上游犯罪人员转移犯罪所得资金,8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今,电信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买卖“两卡”行为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但仍有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给司法机关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上述案件中,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移动支付账号等,不要沦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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