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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首次引用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通讯员 陈维)7月17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引用《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和《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
  据悉,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木弄村郑家湾组饮水安全工程建于2016年,水源泉点位于木弄村花洞湾,方式为重力供水,水源类型为泉水(地下水),是附近村民的主要生活用水来源,村民自建有蓄水池并连接水管到户。该水源于2019年被碧江区水务局确定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设立了公示牌及界桩。
  2017年3月28日,坝黄镇政府申报实施“碧江区坝黄镇木弄村集体经济生猪养殖发展项目”,获铜仁市碧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批准建设,于2017年6月7日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实施方铜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养猪场,2019年建设竣工1栋猪圈(约3000平方米),2020年7月开始投入使用饲养生猪。
  其中,化粪池位于上述饮用水源泉点上方约200米处。2020年年底至2021年3月,某公司养猪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内容建设地埋式污水处理系统,且养殖期间产生的养殖场废水在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周边旱地造成地下水污染。2021年3月,当地村民发现家中水龙头放出来的水呈黄色或黑色,有猪尿屎味并有大量沉淀物。
  经鉴定机构检测,涉案水源样品中检出微弱臭味、肉眼可见物中有可见颗粒物,锰、铅、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浑浊度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其中,铅含量最高0.05(标准限值0.01),锰含量最高1.77(标准限值 0.1),总大肠菌群最大值为≥2.4×104个/L(标准限值“不得检出”),浑浊度最高值48.5NTU(标准限值3)。
  2023年6月4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公司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因违规排放化粪池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9447元,并承担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双方于2023年6月6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碧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养猪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生猪养殖、排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贵州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导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地下水与周边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影响周边居民饮水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该案双方申请人主体适格,双方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其赔偿协议确认有效。
  法官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该案是《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碧江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首次引用《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作为裁判依据,推动法律正确实施,将“纸上法”变成“行动法”,强化了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碧江区人民法院引用地方性法规进行裁判,是因地制宜、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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