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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两男子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通讯员 韩梦园)近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22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明知钱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洗钱团伙成员,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卡、微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钱某等人进行转账使用,在此期间还提供刷脸验证帮助,同时李某还介绍张某林等人提供名下银行卡给钱某等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涉案银行卡流水达人民币141000元,关联案件3件。
  2022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林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后,在明知洗钱犯罪团伙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卡、微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犯罪团伙进行转账使用,并进行刷脸验证以及陪同洗钱团伙成员一起前往银行提取现金1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林涉案银行卡流水达人民币181222元,关联案件5件。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林于2015年1月22日因犯放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18日减刑后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位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达590137.01元,被告人张某林涉案金额达181222元,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林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之辩护人关于其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张某林之辩护人关于其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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