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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财物 被告获刑一年三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杨琼婷)7月21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在该县高酿镇居委会巡回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耕牛的案件并全程直播,吸引53万网友的关注。
  今年3月28日19时,被告人蒋某到天柱县高酿镇将被害人粟某关在牛圈内的一头水母牛盗走,随后牵至天柱县凤城街道某村藏匿。同年3月31日,蒋某发现其偷来的水母牛死在天柱县凤城街道某村坡上,便以2008元的价格将水母牛卖给刘某等人。经鉴定,蒋某盗窃耕牛的价格为人民币13933元。
  天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粟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该院依法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粟某水母牛折价款13933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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