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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本报讯(通讯员 王锐)近日,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公正裁判维护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某工程公司承建赤水某工程项目后与某艺术公司签订《雕塑销售合同》,委托B艺术公司进行雕塑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0万元(含运输安装),雕塑作品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次日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安装结束后十日内支付尾款,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向某艺术公司支付雕塑预付款30万元,某艺术公司按约定设计、制作雕塑,随后在某工程公司的协调、监督下完成了雕塑的安装。安装完成后,某工程公司又向某艺术公司支付运费5.4万元。剩余货款某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某艺术公司,某艺术公司多次催收均没有结果,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4.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万元。
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雕塑销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雕塑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未提出异议,根据双方约定视为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构成违约,故赤水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4.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部分,虽然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但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被告也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的违约情形等,赤水市人民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未付货款的10%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某艺术公司尚欠货款44.6万元及违约金4.46万元,两项共计49.06万元。
赤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既支持了某艺术公司应得货款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某艺术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减,减少了某工程公司的资金损失,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秩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赤水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聚焦市场主体需求,通过加强走访调研、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与诉源治理工作相结合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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