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综合
第05版:区域
第06版:视界
第07版:视界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公益诉讼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荔波县法院 执前督促减轻当事人诉累
平塘县法院 宣判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 两人被判刑
瓮安县猴场法庭 法治进校园 普法助成长
黔南中院组织干警到厦门大学 开展综合能力提升培训
盗窃婆婆一万多元存款 女子获刑七个月
黔南中院发布一批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案例
图说新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黔南中院发布一批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案例
■ 通讯员 孟锦雄 记者 罗翔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两卡”也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对象,租借、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涉嫌违法犯罪。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提高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贪图不法利益因小失大。
案例一
2022年8月,谈某某在朋友的蛊惑下,多次将自己的多个银行账户提供给朋友洗钱,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被用于大额、密集的转账、取现操作,流入、流出资金超过230万元,谈某某自述获利10000元。同年10月,谈某某流窜到都匀市,再次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洗钱,账户流入资金44519元,经查明均为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谈某某到银行柜台取现24500元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都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22年1月22日,何某某出借自己的三张银行卡与支付宝账户给闵某某(另案处理)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何某某全程参与。由闵某某对接上家资金转到何某某银行账户,并提供下家银行账户给何某某,何某某在自己手机上操作转移资金至下家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9万余元。
经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
2021年7月至9月期间,汪某某在都匀某酒吧认识张某(另案处理),从张某处获悉可以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在网络上赌博的人转账洗钱,每转账成功10000元,可以得到150元的报酬。汪某某便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给张某,由张某为电信诈骗犯罪操作转移赃款共计26笔,涉及金额共计345494元。汪某某获利的同时学会了操作转账,陆续介绍岑某、汪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转账。转移赃款共计131笔,涉及金额163万余元,并从中获利数千元。
经三都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岑某、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元至一千元罚金。
案例四
2023年4月初,彭某某在QQ群看到一条提供银行卡“走流水、上下分”赚快钱的消息,便与对方取得联系。彭某某明知对方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是进行网络违法资金支付结算,为获取非法利益,于当月3日按照对方的要求来到上海市闵行区向诈骗分子提供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与网银账户、手机、身份证、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和相关密码,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操作。当日流入彭某某银行卡资金707462.7元,其中查明涉诈资金257639.6元,后被犯罪分子转移至其他账户,彭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
经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五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陈某为实施盗窃犯罪,在网上购买张某某等22人身份证复印件,伙同彭某某(另案处理)与时任某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员童某某,以办理ETC为由共违规办理信用卡22张。另与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298万余条,窃取谢某某等67人银行卡内资金154万余元。为转移非法资金,陈某指使杨某某非法购买他人信用卡5张,杨某某明知陈某要转移非法资金,仍多次帮助其联络、接应“跑跑”(同城跑腿服务人员)至ATM机上取款人民币20余万元,并为此支付“跑腿”手续费人民币4000元。此外,陈某非法获取账户名为许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使用,截至案发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7423.93元,经查明,许某某对此毫不知情。
经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犯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杨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童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六
2022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某鱼网”APP上认识一男子,后经双方协商林某某同意以取现10000元得100元的价格租借银行卡给该男子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当月10日,林某某名下银行卡、手机卡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取现150000元,林某某获利1500元。
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