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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 宣判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本报讯(通讯员 赛姗 记者 罗翔)为深入推进平安平塘建设,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烧烤店内,先后12次低价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香烟,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烟款4118元,除了部分自用外,又将部分香烟转销给他人,非法获利4650元。平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香烟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于2023年3月12日至3月21日期间,提供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入账资金共计251400元,帮助取现共计88000元,后非法获利12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前,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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