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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婆婆一万多元存款 女子获刑七个月
■ 通讯员 杨世昭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1年8月,儿媳妇李某甲在家休养,借助帮婆婆李某乙注册微信的机会,拿到了婆婆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一念之间,李某甲将自己使用的QQ借助婆婆李某乙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将婆婆的银行卡绑定该QQ。自2021年8月到2022年1月期间,李某甲在婆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QQ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账到自己名下的另外两个QQ账户,进行提现消费。大部分违法所得都是用于李某甲的日常开销,充值游戏,买衣服,租房子。2022年1月,婆婆李某乙发现账户取不出钱,随即报警。至案发,涉案金额共计17200元。
  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家庭成员身份便利,盗取其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被告人李某甲盗窃家庭成员财物,且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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