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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分血汗钱都该被法律温柔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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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分血汗钱都该被法律温柔接住
——打工人潘某某的8.8万元“差额”追索之路
■记者 贾华
近日,省高院终审判决一宗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贵州某印务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支付当事人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000余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8000元。
当事人潘某某的陈述理由是,其与印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月工资是12000元。潘某某发生工伤八级,印务公司应向潘某某支付11个月工资(12000×11)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32000元,而潘某某仅获得44000元(印务公司仅按月工资4000元标准缴纳工伤保险,未按实际月工资12000元的标准缴纳),尚有88000元没有得到。
潘某某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88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000余元;支付经济补偿24000元;向原告返还安全管理费1500元;支付复查费971.3元;支付2022年2月26日至2023年1月29日期间加班工资40837.5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潘某某与印务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印务公司支付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000余元;印务公司返还潘某某安全管理费1500元;驳回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等。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印务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某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再审中,潘某某向省高院提交贵阳市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云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潘某某反映事项答复意见书》,拟证明:社保主管机构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印务公司质证称,该意见是人社部门根据前述条款内容推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对于该意见中要求确认由被申请人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的责任印务公司不予认可。印务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潘某某再审申请。
省高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印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潘某某与印务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印务公司支付潘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000余元,支付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8000元,并返还潘某某安全管理费1500元;驳回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厘鼎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从用人单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足额)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却不能获得工伤足额保险待遇。不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获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办理了工伤保险(不管是否足额),更应当获得足额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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