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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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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原因
■王鑫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微犯罪的科学治理指明了方向。
一、政策导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与深化落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坚持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核心内涵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强调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实现惩治与教育、惩戒与挽救的有机结合。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呈现出“重罪减少、轻罪增多”的显著特征。与重罪相比,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浅,多数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过刑事处罚后,重新犯罪的概率较低,具备良好的教育矫正和回归社会的条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区分了轻罪与重罪的差异,体现了“该宽则宽”的政策精神。一方面,该制度并未否定轻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确保了刑罚的惩戒功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封存犯罪记录,避免了刑罚执行完毕后,行为人因犯罪记录受到过度的负面评价和权利限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了公平的环境,实现了“惩戒与挽救”的双重目标。
二、法理基础:人权保障与罪责自负原则的双重彰显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本质上是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彰显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符合法治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轻微犯罪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处罚后,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法定权利已经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和剥夺,刑罚的惩戒目的已经实现。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为人不应因同一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受到额外的、无法律依据的权利限制。但在实践中,犯罪附随后果的终身伴随性,使得轻微犯罪行为人在就业、教育、住房、婚恋等诸多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
从罪责自负原则来看,现代法治明确反对“株连”“连坐”,强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不得牵连其近亲属或其他无关人员。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及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设置权利限制,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能够避免其近亲属因他人的轻微犯罪行为而遭受不公平对待,既彰显了罪责自负的法治原则,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同时,该制度还与我国已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衔接,将封存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展到成年人,形成了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三、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破解轻微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难题,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它能够破解轻微犯罪行为人回归社会的困境,减少再犯罪率。在生存压力和社会歧视的双重作用下,部分行为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形成“犯罪—惩罚—再犯罪”的恶性循环,加剧了社会治理的压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消除制度性障碍,使其能够正常就业、接受教育、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认同,从根本上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其次还能够化解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社会的包容与善意,通过给予轻微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缓解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作者单位: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党校。本文系项目:兴安盟委党校法治兴安建设研究团队阶段性成果,兴安盟委党校教研咨一体化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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