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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不能“想拍就拍”“想发就发”
  ■ 张立美
  陈女士身着吊带裙,在步行街悠闲散步,不料被一名摄影师拍下,这张照片不仅被传到了一个街拍爱好者微信群中,还被用于摄影展、画册。事后陈女士将摄影师、转发者、传媒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判被告删除照片、道歉、赔偿损失。(10月27日《扬子晚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直播的兴起,街拍美女帅哥非常火热,并成为一条短视频赛道。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街拍不能想拍就拍,街拍照片也不能想发就发、想用就用。如果逾越了一定的边界,街拍就变成了“偷拍”,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肖像权保护规则已经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条件,而是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街拍帅哥美女属于制作肖像行为,将街拍的美女帅哥照片发在群里、拿去参展、印在画册上属于公开、展览、发行肖像行为。如果未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追认,属于擅自使用,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换言之,无论是“老法师”街拍美女帅哥,还是吃瓜群众转发看到的“老法师”街拍的美女帅哥照片,都应当事先征求肖像权人的同意、许可和授权,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再者,即便街拍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在合法使用街拍时也需注意遣词用语,不能为了吸引流量,博人眼球,在文案中使用一些不当词语进行描述。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这起案件中,给街拍照片配上“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的标题,结合陈女士当时穿着吊带裙的场景,易引导公众对陈女士的衣着品位产生“不得体”“不庄重”等贬低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总而言之,街拍有法律底线,既不能想拍就拍,也不能想发就发。这需要“老法师”、普通网友自觉,也需要热门街拍场地管理部门和网络平台强化规范,还需要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处理,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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