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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法律绝不能容忍
  ■ 何勇
  “无薪试岗”,这种套路由来已久,多年前媒体就曾曝光过。今年3月份,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反映,辽宁沈阳部分公司在招聘时要求面试者“无薪试岗”。
  企业对新入职员工设置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本身并无不可。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业与员工增进相互了解。然而,从企业操作“无薪试岗”套路情形来看,显然不是为了增进对员工的了解,而是为了把试岗期员工当成免费劳动力使用。换句话说,一些企业设置所谓的试岗期,核心是“无薪”,实质上是企业以试岗之名行无薪用工之实。
  劳动者只要付出了辛勤劳动,就该获得劳动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企业以试岗期替代试用期,也无法取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便试岗期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岗期工资,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妨碍企业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实际上,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辞退员工,法律也有着明确规定,并不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企业无权任性辞退员工。无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所谓的试岗期员工,只有在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辞退他们。否则,辞退试用期员工也属于违规辞退员工,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薪试岗”层出不穷,法律不容。相关执法部门必须重拳出击,依法亮剑执法。目前,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专项整治行动,责令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应当结合近年来的“无薪试岗”典型案例,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清晰企业责任义务,从源头上遏制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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