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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实质是“有心坑人”
  ■ 何勇海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故意避开法定的试用期制度,把劳动者引入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试岗”,意在节省试用期的用工成本。如此“有心坑人”,试了一批裁一批,循环往复,获得的免费劳动力不可小视。
  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支持的是试用,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期限需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样的试用有助于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确保所聘新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同时也让劳动者了解企业是否符合就业目标,保障试用期员工的权益。法律并不支持所谓的试岗,更不支持“无薪”和不签劳动合同。
  企业不管是以试用的名义还是以试岗的名义,只要存在用工行为,都不能“法外逃薪”,哪怕只是短暂地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比如只有1天,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期间,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后,还涉及工伤赔偿。
  “无薪试岗”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可能引发行业性用工风险,比如人才吸引力下降,因为类似违法用工记录会转化为就业市场的信任危机。对具体企业而言,“无薪试岗”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这无疑是因小失大。即使在试用中发现好苗子,无薪也会让好苗子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无薪试岗”正在劳动力市场蔓延。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对企业发出合规用工提示,明确指出“无薪试岗”违法。对频繁采用“无薪试岗”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帮助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及时拿回工资,将企业列入劳动雇佣失信名单,使之“试不起”。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无薪试岗”侵权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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