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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提高执法效能 改善人居环境
  ■ 通讯员 王兵 记者 任莉
  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是建设美丽毕节、健康毕节的关键环节,对于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今年5月至6月,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条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提升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助力绘就乡村振兴最美底色。
  执法检查组通过召开执法检查启动会,听取毕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分别赴大方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进行实地检查,充分肯定《条例》贯彻执行取得的成效。
  学习宣传全面深入。毕节市人民政府将《条例》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开展大型宣传活动20次,发放宣传品2.4万份;组织新闻媒体开设“整治农村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等专栏,推出相关报道1600余条次;各级各类学校充分利用主题班会课、LED显示屏、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在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制定印发《毕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方案,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污水治理有关收费标准,细化配套措施,有力保障《条例》落地生根。
  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毕节市人民政府将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和工作措施;开发乡村保洁公益性岗位7847个,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清扫等工作。
  基础设施有力改善。设置农村垃圾收集点31506个,建成乡镇转运站228座;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198座,配套建设管网1734.9公里;新(改)建厕所97293户。《条例》实施以来,实施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424公里、路面改造等养护工程248公里,建制村100%通沥青(水泥)路,30户以上村民组100%通硬化路。
  治理水平得到提升。依法查处违反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14起,其中,2024年6月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七星关区放珠镇华强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圈舍粪污未经化粪池收集处理直接排入养殖场区周围耕地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50元,推动制度规定执行见效。
  值得一提的是,执法检查组通过深入农村、走村串户,同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座谈交流,全面了解《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管理执行仍有差距、执法力度还须强化、监管合力还未形成等短板和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针对《条例》贯彻实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执法检查组提出改善环境卫生、提高执法效能、压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等意见建议,推动《条例》相关规定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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