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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弹性原则,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更有力保障
  ■向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自愿和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主要原则,也是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实施弹性退休,就是在统一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体现自愿和弹性原则。
  坚持自愿和弹性原则,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空间。“自愿”原则,是指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中,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家庭需求和工作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延迟退休。“弹性”原则,则体现在延迟退休的具体实施方式上,在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个人有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的空间。实施弹性退休制度,职工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工作和生活需要的退休方案,增强职业生涯规划自主选择,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弹性退休制度综合考虑了劳动者岗位情况、健康状况、职业追求和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更具有灵活性、包容性。
  坚持自愿和弹性原则,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过去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刚性的节点,职工到点了就必须退。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基准点,职工实际可退休的年龄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和所在单位情况自由选择。从现实情况看,不同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劳动强度各有不同,个人身体状况、家庭需求和价值追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延迟退休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不是要推动退休年龄“一步到位”、也不是对所有人搞“一刀切”,不是各群体退休年龄“齐步走”,也不是只有延迟退休年龄这一项内容“单兵突进”,而是考虑了不同群体、行业、地区及岗位等差异,满足不同年龄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岗位群体的多元化诉求,使制度更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坚持自愿和弹性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提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既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弹性退休制度兼顾了职工和所在单位双方的利益,保证了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并得到人们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弹性退休制度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实施好弹性退休制度,必须坚持自愿和弹性原则,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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