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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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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王庭霞 汪杰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的行为,检察院、相应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这一制度的设置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由于起步晚,在实务层面仍面临诸多问题,需要更多实务工作者与理论界学者来努力改进。
一、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作为维护公共资源不受侵害的一种公益救济方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解决公益保护困境、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知识匮乏
在处理有关生态环境的民事公共法律争议时,通常需要判断生态环境所承受破坏的类型、规模、严重程度及因果关系,阻止破坏增加、修复的策略和计划进行评估。这些复杂且专业的知识,导致了检察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会面临专业障碍,加之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易、治理难”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如水污染类案件中后期的生态修复问题,由于基层相关行政单位、检察机关及法院执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在执行环节难以确定修复效果,因此就算得以执行也会出现效果不好的情况,最终影响办案成效。
(二)生态鉴定难
在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一般需要就生态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或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进行生态修复资金测算。但实践中存在无法鉴定、多方寻找鉴定机构及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且对于轻度受损且恢复力强的生态系统,鉴定费用远高于生态环境损失费,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失火案,鉴定费用是20000元,但生态损失费才7000余元,在此种情况下,鉴定费对于当事人、检察机关来说都是笔不小的费用,长此以往,势必会造成资金浪费。
(三)资金利用低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导致生态环境受损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破坏损失及调查和评估等相关费用。但针对这笔资金的管理,在实践中,常出现使用效率低、后续监督乏力的情况。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判决生效后,所有的生态修复资金都被汇入国库纳入普通公共预算的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财政部门对资金管理、支取程序规范性、审核、拨付等环节均需严格审批,在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上远远高于其他模式。然而,由于“收支两条线”的制约,所有上交给财政部的资金都被视为国家的财政收益,并被纳入了财政的预算管理中,无法独立运用。因此,经常会发生被侵犯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巨额的生态破坏补偿费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然而,其恢复的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对策与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自然生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受到冲击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已成为重要民生工程,为维护生态平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共同推动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优化。
(一)推进诉讼专业化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应当大力推进诉讼专业化。检察机关、法院应组成专业办案团队,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担任检察官和法官的助理,在法院审判环节优先使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同时各系统内部可自行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咨询组、听证员,鼓励有关专家加入委员会(咨询组),依照《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意见,以提升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增设环境监测评估机构、促成专业技术合作
司法部门可在一定区域内公布适合的鉴定机构,推进鉴定机构的专业化与规范化,由需要鉴定的机关进行选择,切实解决对特定类型的环境损害鉴定难的问题。同时上级机关可增进和大学、试验室、科研单位等专业组织的沟通和协同,以便尽速建立更多的环保检查和评估机构,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三)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模式
对于资金管理,可建构起以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导、第三方机构运营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模式。在资金运用的筹划上,应当拟定相关预算、进展、执行、决算等报告,同时,应当周期性召开报告会并邀请人大代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报告会以保证每个阶段报告的公开性与科学性。在报销上,财政局应实行严格的报销管理,确保相关资金“先收后支、统筹兼顾与专项使用”。在审计上,应由当地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复核进行审计。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将资金具体的详细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作者单位: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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