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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以织金砂陶制作工艺为例
  ■ 汪杰
  中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且多民族聚居,这些因素注定了我国拥有体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我们一直有着自觉保护优秀文化的传统,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还是以国家行政条令为主,地方性法规为辅。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日渐深入,外来文化疯狂涌入我国,它们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文化,抢占我国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而文化的性质使得民众根本感受不到文化入侵的危机,直至2005年,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事件向群众揭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抢占甚至灭绝的危机。
  2011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自此我国非遗保护正式进入依法保护新阶段,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层层递进、逐渐完善。但到了地方具体实施,由于资金及人手不足、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实践中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不清晰、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重视遗产申报、轻视遗产保护等问题。
  以织金砂陶制作工艺为例。该项砂陶制作工艺早在唐宋时期就随着民族大迁徙进入织金,距今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据地方志记载,在清康熙四年织金曾被称为“平远府”,而当时用白胶泥(黏土)与优质无烟煤混合烧制而成的砂锅则直接被称为“平远锅”就已颇有名气了。解放以后,这株享誉周边的工艺之花随着品种的增多,除传统的砂锅、砂罐以外,还创新出了烙锅、砂炉、花钵、香炉、鼎罐等品种,每年产值达数百万,且声名远播甚至远销海外。该项工艺于2007年5月入选贵州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直至2022年,该项工艺却未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仅靠民间自发组织宣传,这将导致该项传统技艺在传承上存在断代风险,严重影响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多次发生,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有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上级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非遗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非遗保护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其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立足普查摸底,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并建档,必要时可建立数据库,并按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标准并进行科学认定,县级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在当地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动态监测,原则上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及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人);无法变更或者项目失传的,命名机关可按规定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三,对因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导致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缺失或有遗漏的,应由检察机关及时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拓展的新领域,检察机关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职能缺失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应通过程序性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切实保护非遗文化。为固化公益诉讼效果,检察机关还应建立持续跟踪监督的理念,坚持常态化“回头看”,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以检察履职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我们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链接民族情感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及各级政府依法依规落实保护工作,还需检察机关从公益诉讼检察角度出发,自觉承担起公共利益代表角色,为我国文化自信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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