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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问题研究
  ■ 余航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至今已十余年,从危险驾驶罪施行十余年的结果看,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危险驾驶行为有所减少。但桐梓县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量在逐年递增,在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量刑等也出现了争议,本文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主体,深入剖析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提出建议。
  一、醉酒驾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发生事故后赔偿是否可以从轻处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此处的从重处罚是应当从重处罚还是可以从重处罚,并无明确规定,对赔偿的问题,该意见并未提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九条第二款,造成他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后逃逸的、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对于以上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是对醉酒肇事者从严惩处,通过执法者的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肇事者赔偿是其应尽的义务,就如民法调整领域损坏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赔偿是同理,所以不应因为肇事者赔偿损失而对其从轻处罚。
  观点二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有主观犯意,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主观犯意,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证明其认罪态度好,并对挽回被害人经济财产损失有积极作用,出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观点三认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只要其主观愿意赔偿,且能够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即使不能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都应得到从宽处罚。
  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能单从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一项标准考虑是否从轻处罚,还应结合对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比例等情况,综合考虑从轻处罚幅度,不能搞一刀切的做法,醉酒程度低、造成损害小、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比例高,考虑从轻幅度大,反正,从轻幅度低或者不考虑从轻。
  (二)前科劣迹在量刑中的从重处罚幅度的问题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与贵州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九条第九款规定,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何某某2022年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2008因其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上述案例对何某某的前科劣迹如何处罚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意见一,何某某2008年受到的刑事处罚和2013年受到的行政处罚,都不应作为本案的从重情节进行量刑,理由是普通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后都不认定累犯,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刑,是轻型犯罪,在轻型犯罪中十年前的前科劣迹都作为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会导致刑罚过于严苛,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意见二,行为人曾受过处罚的前科劣迹,若与行为人的本次犯罪行为无关联,就与行为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无关,则不应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反之,行为人的前科劣迹与本次犯罪行为有关联,如系同类行为,则应当从重处罚,案例中何某某2013年所受的行政处罚和2022年要被追究的刑事责任,都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只是醉酒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区别,所以对何某某2022年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何某某2008年受到的刑事处罚可以酌情考虑从重处罚。
  (三)摩托车、三轮车等机动车无证驾驶的问题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与贵州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
  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摩托车的家庭占有率较高,大多数驾驶电动踏板二轮摩托车的人都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资格,但有C1驾驶证甚至B1、A1驾驶证,且有多年的实践驾驶经验,被查处时准驾车型不符,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情况的占据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一定比例,对于这类情况,一律按照从重处罚,会导致打击范围广,打击力度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办案指南里指出“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应一律从重处罚,在认定是否从重时,还应考虑行为人驾驶的距离、驾驶的时间节点、驾驶路段的人流量、车流量情况。
  二、解决醉酒驾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相关探索
  (一)制定统一细化的标准
  2021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但缺少确定量刑幅度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意见各异,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有关的细化量刑建议,指导量刑幅度、罚金的确定标准、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等,便于执法者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推进统一应用系统的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一直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但是该类情况又时有发生,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也存在该类情况,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可以加强类案检索功能,通过案件信息的抓取,及时获取同类案件的信息,查阅以往生效案件,平衡量刑标准,做到不同的案件承办人也能做到同类案件统一量刑标准。
  (三)各地加强辖区内案情调研,研判区域特色问题解决方案
  建议各地加强调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突出问题研讨对应解决方案,及时出台相关规定,细化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严惩处的具体内容、从宽处理的具体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其他情节酌情量刑、罚金刑的标准等。
  三、对醉酒驾驶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做好预防犯罪的宣传。普法责任不仅仅是政法系统内各个机关单位的责任,也是村、街道、社区的责任,可以参考禁毒责任的分派,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也可以将责任分派至各个单位、社区、村委,从源头治理,从起点开始预防。
  (二)执法机关做好认罪认罚工作。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认罪悔罪态度,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考虑不起诉的,应当充分考虑,可在贵州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细化适用不起诉的条件。
  (三)结合司法实践,完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行为人同时具有几个从重处罚的情形,立法可以对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予以区分,避免行为人只有一个从重情节时量刑畸重,而行为人具有多个从重情节时量刑畸轻。
  (作者单位: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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