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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案件“惩”与“防”对策建议
  ■ 龚治国
  近年来,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呼声持续高涨,但办案数据显示此类案件数量仍然高居不下,根据对所办案件分析梳理,现阶段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强及落实不到位是导致该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笔者从检察办案角度出发,试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综合治理的“惩治”与“预防”两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性侵案件现状及原因
  办案数据显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特征:
  1.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侵犯14岁以下幼女占据相当比例;
  2.以校园外性侵为主,实施侵害主体多为社会闲散人员、鳏寡独居人员等;
  3.熟人作案比例大,较少发生陌生人之间的偶发型性侵案件,且熟人的身份多为寨邻、长辈亲属等;
  4.网络诱发型性侵犯罪数量不断增加,主要表现为通过微信、QQ、快手、抖音、探探等社交APP相互结识后作案;
  5.少数民族地区早婚早育型(女方婚育时不满14岁)性侵幼女犯罪仍然存在。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对未成年女性,尤其是未满14岁的幼女性教育仍不到位,未成年女性的防性侵意识、能力不足;二是侧重防治校园性侵而忽视校园外性侵的防治,未能针对校外潜在的性侵风险作出研判及整治;三是对性侵案件危害后果的宣传不到位,不足以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四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增加了未成年人结交潜在犯罪分子、接受性引诱等情形的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对性侵案件“惩”
  要充分发挥刑罚的目的手段,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通过司法办案加大侵害人的犯罪成本,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更重的刑罚,采用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宣传,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及特殊预防的目的。但是,鉴于不同性质的性侵害犯罪危害性大小存在差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从严惩处应当于法有据,具体有以下区别:
  1.从严惩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如何适用刑法作出具体规定。上述两个规定是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的总体政策基调,并且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列明了应当升格刑罚档的情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诸多因素,严格加以区分,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从严惩处仍然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处的政策基调并不冲突,而是互为补充。对于犯罪社会危害大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总体从严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审查具体个案情节,对地位、作用明显较小的从犯或者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还有较多未成年人与幼女以恋爱为名交往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致使涉嫌强奸犯罪的情形,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应当准确把握尺度,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如何开展性侵未成年人的“防”
  1.要补齐防性侵教育短板。“谈性色变”思想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不断有学校与家长对防性侵教育提出质疑与反对,在信息化时代,与其让孩子通过网络暴力、不良书籍、或自己不正确的摸索实践等其他途径得知,或在被性侵犯后选择错误的应对,不如筹划开设正式的防性侵教育课程,正确引导青少年学生免受性侵危害,自身也不能踏入性侵他人的犯罪深渊,防性侵教育形势紧迫,势在必行,这是必要的选择。
  2.要突破固有的不敢宣传、不愿宣传思想。性侵未成年人自始是敏感话题,极易引发社会舆论炒作,宣传部门同志担心宣传失当引发舆情而不敢宣传,久而久之就不愿宣传。并且性侵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和出于未成年人保护诸多信息需要保密。但是,一刀切的秘而不宣无益于问题解决,有关部门应当从自身职能出发,对相关信息进行定密级分类处理,应当保密的不予公开(如具体案件信息),有的可以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如撰写的典型案例、能反映整体性侵未成年人现状的材料等),不涉密的信息要主动公开(如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文件等)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知晓形势严峻,主动参与到性侵未成年人的综合治理中来。
  3.要将防治性侵宣传由校园内拓展到校园外。近年来,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防治校园性侵投入了巨大力量,取得了较好成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1号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就是典型事例,但是在该背景下性侵案件仍是不降反升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未找准校园外的性侵综合防治问题存在的症结,所以接下来的防治思路应当是继续抓防校园性侵不放松,也要强化防治校园外性侵的能力及方式,拓展防治面。
  4.要净化网络平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络诱发型犯罪占比极大,多存在于要求相关社交APP、互联网平台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平台要严格审核发布内容,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正面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措施,杜绝互联网平台成为引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凶。
  (作者单位: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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