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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躺赚” 获利不成反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王骁 记者 罗翔)有些人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用,于是将闲置的银行卡出借或卖给别人。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借得或收购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供卡人也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依法对赵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2022年12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跑车期间在路边电线杆上看见一则购买、租赁银行卡可获取高额报酬的小广告,随后便通过广告上的QQ号与对方联系出租银行卡的相关事宜。在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根据对方指示乘坐高铁到武汉市,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转移非法资金,并到ATM机处将银行卡中的非法资金18000元提取出来,被告人赵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随后,被告人赵某再次根据对方要求到达武汉市某公园旁,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后,被告人赵某将自己名下的另一张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交给车上的3名陌生男子用于收转网络诈骗、赌博资金。被告人赵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经调查,被告人赵某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达150万余元。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一些人为贪图赚“快钱”,简单认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跑分”没关系,即便认识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自己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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