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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55万元 一县级医院原出纳被判刑
  本报讯(通讯员 彭文刚 记者 罗翔)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医院原出纳罗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瓮安县百余名干部旁听庭审。
  2009年12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县某医院出纳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355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00万元借给其前夫投资工程,90万元借给其姐从事营利活动,16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打麻将),49万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22年10月26日,罗某主动投案。案发后,罗某家属已退赔赃款160万元。
  经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55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违法活动,其中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还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已缴纳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6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法槌敲响,警钟长鸣。“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始终保持‘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的为政之道,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庭审后,审判长以该案为例,给旁听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警示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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