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基层
第04版:基层
第05版:综合
第06版:区域
第07版:区域
第08版:视界
标题导航
筑牢反诈“防火墙”守好群众“钱袋子”
图说新闻
8人被困深山 兴义消防紧急救援
4年拐卖儿童11名 余华英一审被判死刑
遵义交警协助广西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诈骗案
检察温情化矛盾 释法说理促和解
盗刷同事支付宝 涉嫌盗窃受审判
拒不支付公司货款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必须支付
焚烧玉米秆引发山火 村民被判刑6个月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拒不支付公司货款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必须支付
■ 通讯员 黄天文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贵州某贸易公司向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购买水泥,交易方式为:平塘县某建材公司雇请车辆按贵州某贸易公司的安排运送至平塘县境内通州等地交付。交易结束后双方制作了《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水泥结算单》和《平塘县某建材公司发货明细》,明确记载水泥数量为5815.38吨、金额为1540222.30元。平塘县某建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给贵州某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1年12月10日,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贵州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涉案货款支付问题进行沟通,后因贵州某贸易公司以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不支付该笔货款,双方发生纠纷诉至独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贵州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水泥结算单》《平塘县某建材公司发货明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算单记载的发货方、结算方、欠款金额等内容显示双方的行为具备了买卖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平塘县某建材公司与贵州某贸易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贵州某贸易公司尚欠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判决贵州某贸易公司支付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1540222.30元。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本案中,贵州某贸易公司拒不支付其欠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独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贵州某贸易公司依约支付货款,维护了平塘县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为建设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