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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公司货款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必须支付
  ■ 通讯员 黄天文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贵州某贸易公司向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购买水泥,交易方式为:平塘县某建材公司雇请车辆按贵州某贸易公司的安排运送至平塘县境内通州等地交付。交易结束后双方制作了《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水泥结算单》和《平塘县某建材公司发货明细》,明确记载水泥数量为5815.38吨、金额为1540222.30元。平塘县某建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给贵州某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1年12月10日,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贵州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涉案货款支付问题进行沟通,后因贵州某贸易公司以双方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不支付该笔货款,双方发生纠纷诉至独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解析】独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贵州某贸易公司签订的《平塘县某建材公司水泥结算单》《平塘县某建材公司发货明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算单记载的发货方、结算方、欠款金额等内容显示双方的行为具备了买卖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平塘县某建材公司与贵州某贸易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贵州某贸易公司尚欠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判决贵州某贸易公司支付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1540222.30元。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本案中,贵州某贸易公司拒不支付其欠平塘县某建材公司货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独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贵州某贸易公司依约支付货款,维护了平塘县某建材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是为建设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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