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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法院 宣判一起结伙偷越国(边)境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龚婷)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结伙偷越国(边)境案件,三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全某在某社交平台认识一名叫“阿坤”的男子,从该男子处得知,在缅甸开餐馆很赚钱。全某自以为嗅到“商机”,便联系马某和陈某,一同商议偷渡到缅甸考察开餐馆事宜。经三人商量决定,5月21日从瓮安县出发前往昆明,到达昆明后,三人在“阿坤”的安排下,步行到达中缅边境线,在边境铁丝网处等待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抓获。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全某、陈某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全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醒:边境安全关系国家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是犯罪行为,是对我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每位公民要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规定,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自觉接受边防检查,不走捷径,发现存在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缅北不是天堂,一夜暴富的“淘金梦”、低投资高回报的赚钱方式,都隐藏着重重陷阱甚至灾难,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依法出入境,否则不仅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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