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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3名被告获刑
  ■ 通讯员 罗晔瑶 记者 罗翔
  【案情回顾】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当庭认罪悔过,被告人李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梁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今年3月,被告人李某贤通过某APP联系电信诈骗人员,答应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到5台GOIP设备。3月22日,被告人李某贤伙同伍某福组织被告人梁某龙和梁某林到榕江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设备于当日下午被榕江县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上述4人逃离现场。
  3月25日,被告人李某贤组织被告人梁某龙、杨某信到三都自治县入住某某酒店。被告人李某贤用酒店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张某被诈骗670240元。
  3月27日,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在三都自治县犯案后流窜到荔波县。3月28日,被告人李某贤在某某酒店房间内用座机连通GOIP设备接入互联网,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导致被害人郑某某被电信诈骗4579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贤、梁某龙、杨某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造成他人被诈骗资金达112823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3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各种新式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试探法律的底线,看起来是“捷径”,实际上是“陷阱”!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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