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发布日期:
多次偷盗 一男子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通讯员 潘秋燕
  【案情回放】今年2月10日至12日凌晨,陈某用螺丝刀将停放在惠水县芦山镇某地的15辆汽车车窗玻璃撬坏后进入车内盗窃,但未盗得任何财物。期间,陈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自行车未上锁,遂将自行车盗走,后又发现被害人卢某停放在芦山镇某超市门口的摩托车没有拔钥匙,又将该摩托车盗走后被抓获。
  【法律解析】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惠水县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23 DDCPC.COM 贵州法制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法制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