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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通讯员 彭文刚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财务负责人兰某为抵扣公司税款,找到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贵(另案处理),在明知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没有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安排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及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转账5693087.9元,张某贵按照4%至4.5%的比例收取开票返点金额后,将剩余资金转回兰某个人银行账户,张某贵先后以广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某石化有限公司名义向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价税合计5693087.9元,税额65.49万元。案发后,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兰某已足额补缴税款。
【法律解析】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兰某为逃避税收,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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