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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牌”变“冒牌”?男子销售假冒商品被判刑
■通讯员 向梅
【案情回放】8月10日,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瓮安县一男子蔡某某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购销售,非法获利6.5万元。2022年6月16日,蔡某某被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扣押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211件,货值17万余元。经耐克、阿迪达斯出具鉴定证明,蔡某某销售标注有“耐克”“阿迪达斯”的商品系假冒产品。
【法律解析】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7月17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瓮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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