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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把脉开方”两兄弟“握手言和”
  ■ 通讯员 肖家云 记者 罗翔
  “枫桥经验”是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对于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天的“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专栏中,来自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李荣章讲述的是他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在这一案件中,他立足检察职能,深挖案发根源,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一对阋墙38年的亲兄弟最终握手言和。
  故意伤害案牵出土地纠纷
  同胞兄弟为什么走到镰刀相向的地步?这是2022年8月我受理王某甲、王某乙兄弟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时的疑问。
  带着这个问题,我第一时间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
  据王某甲陈述,此前他与王某乙也曾发生口角甚至打架,都没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所以打过骂过就不了了之了,没想到这次会引来检察官。
  “他占我土地三十几年,没有哪个管没有哪个问,我只好自己管自己问。”王某甲委屈地在听取意见书上签字后,道出了郁结多年的“心事”。原来,1985年,王某乙趁王某甲在外上班之机,将本该归属到王某甲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甲回家时,土地登记既成事实,王某乙坚持不愿归还土地,导致兄弟二人的争吵甚至动手,兄弟亲情逐渐走向破裂。
  王某甲的陈述异常激动,将一个文件袋递到我面前,里面装的是土地证、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土地官司”材料。
  看着这些材料,我知道不能就案办案。办理一起单纯的轻伤害案件很简单,但是如果土地纠纷这个症结化解不了,王某甲、王某乙兄弟感情的“病灶”仍然存在,还有二次冲突、伤害升级的风险。
  但兄弟二人关系已降到冰点,均表示矛盾不可缓和,互不让步,难以推动有效沟通。
  怎么办?
  解铃还须系铃人。到村委走访了解王某甲、王某乙兄弟土地纠纷的来龙去脉后,我决定走访案件的被害人王某乙。但王某乙以养伤为由,不愿提及此事,要求我们依法处理。我们又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他则对其实施伤害的事实避重就轻,提出的仍然是土地纠纷问题。
  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建议补充侦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王某甲进行讯问、审查全案证据后,我发现该案有两个疑难点:一是公安机关对证人的取证不完全,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有正当防卫的情况;二是二人的矛盾纠纷积累已久,比普通的轻伤害案件更难沟通,经过充分的论证,我们制发了补充侦查提纲,并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就为我们化解土地纠纷赢得了时间,我建议采取“二分法”的方式处理:一是依法办理故意伤害案。二是了解土地纠纷原委,尽力为其化解矛盾。
  针对故意伤害案,我们向王某甲阐明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犯罪,并宣读宣讲刑法、司法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核实案件相关细节后,王某甲承认自己使用镰刀故意伤害王某乙身体致轻伤一级的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王某乙的医疗费用等,希望检察官出面帮忙调解。至此,案件办理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针对土地纠纷情况,我们辗转找到了王某甲曾经聘请的律师,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希望律师出面参与调解。但是王某甲的律师告诉我们:他们兄弟二人无法沟通,矛盾根本没办法解决。
  想要有效化解土地纠纷,还得另想办法。
  在沟通联络时发现“新转机”
  “我还在养伤,不方便说这些。”“我没有用手机的习惯。”在与王某乙沟通联络的过程中出现发生障碍,因为联络不上王某乙,我们只好找来王某乙儿子的电话,想通过他与王某乙联络了解情况。这时候,一个意外的发现让我看到了希望,尽管王某甲与王某乙的矛盾已经升级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二人的子女却仍然正常来往。
  “老人都很固执,我们也希望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一次性解决问题。”通过王某甲的儿子,我们了解到,其实王某甲并不计较亲兄弟王某乙占了多少土地,他生气的原因是觉得王某乙不爱惜从祖辈继承下来的土地,不是将“好土地”换成“拐土地”,就是尽数卖给他人。不想土地继续被糟蹋,就只能和王某乙打官司。
  今年3月8日,我们把王某甲、王某乙以及王某甲的律师请到检察院,再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让二人的儿子在场见证,组织现场调解,两人终于把埋藏在心里多年的想法都说了出来。我们还是采取“二分法”的方式处理,先就故意伤害事实二人达成和解,再就土地问题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组织签署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至此,这对冲突了38年的兄弟终于握手言和。
  为确保案件的办理合乎法理、情理,完成调解后,我们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举行公开听证。在听证现场,我向全体听证人员完整讲述案件的办理及调解过程。并提出,该案是轻伤害案件,且二人已达成刑事和解,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听证人员均同意此处理意见。随后,我们来到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居住地,在村支书的见证下向二人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再次嘱托二人珍惜亲情和睦相处。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我们融入“法理情”等因素,妥善化解农村日常生产生活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小案细办,办理“案中案”“案后案”,以“案结事了人和”作为检察履职的靶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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